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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3-28    发布者: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部门: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和标准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1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      
3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六)擅自改变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以及自行处理燃气气瓶残液的;
(七)加热、摔、砸燃气气瓶以及使用时倒卧燃气气瓶:
(八)进行危害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活动。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燃气
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4 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河北省燃气
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十)项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5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制定燃气设施?;し桨?,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ご胧┑?/span>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河北省燃气
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
     
6 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7 燃气供应站点不具备下列条件的:
(一)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
(二)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さ却胧?;
(三)防泄漏、防水、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服务人员。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燃气供应企业      
8 燃气经营企业未持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      
9 燃气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无《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燃气生产企
业、经营企业
     
10 燃气经营企业未遵守下列规定的:
(一)经营的燃气的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宣传燃气使用知识,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三)燃气作业中的运行、灌装、安装维修等主要岗位从业人员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上门服务的工作人员应佩带企业标志证件;(四)对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ㄎ澹┮蚴┕せ蛉计枋┪薜仍蛐杞笛够蛘咴萃9┢?,应提前二日公告(紧急事故除外);需在较大范围内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应当事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不得强制燃气用户到其指定的单位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七)国家、省和市的其他规定。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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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燃气办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      
11 没有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河北省供热
用热办法》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2 热费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
收取,因不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河北省供热
用热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3 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热用户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的;
(二)热用户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
(三)热用户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四)热用户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的;
(五)热用户改动、破坏供热计量及温控设施的;
(六)热用户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改变房屋结构影响供热效果的;
(七)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河北省供热
用热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4 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ぞ嗬敕段?,从事下列活动的: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四)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的;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六)在供热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供热管道安全的作业;
(七)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河北省供热
用热办法》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5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没有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三)在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
(四)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的;
(五)未按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六)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河北省供热
用热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热源单位
或者供热单位
     
16 建设单位未按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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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燃气办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      
17 新建建筑未实行分户计量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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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燃气办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      
18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石家庄市
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      
19 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供热单位      
20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热源单位、
供热单位
     
21 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接管用热;(二)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排水阀、换热装置、放供热管网水;(三)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及居室原有保温结构,擅自开阀供暖;(四)擅自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五)破坏供热计量器具准确度;(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22 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设施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热源单位、
供热单位
     
2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环卫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4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责任义务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三款              
25 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物品。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6 擅自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各类隔离桩(墩)、地锁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未征得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7 在城区内设置的各类围挡未保持整洁、美观。发生破损、污损,未及时修复的;超出设置期限,未及时清理或者拆除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8 在城区街道两侧临时设置摊位,未按照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范围、地点、时间摆摊经营,摊位周围五米内保持整洁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9 在城区道路及道路两侧的公共场所举办各类户外宣传、促销等活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容进行;活动主办单位未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0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1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牌匾标识、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 装置、实物造型等,内容不健康、文字不规范、外形不美观、安全不牢固的;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未及时整修、清 洗、更换的;对有安全隐患的,未加固或者拆除的;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未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撤除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2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未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3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未按照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张贴或者悬挂,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4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 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渣土办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5 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时清 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自行车,造成乱摆放问题 严重影响市容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互联网租赁车辆运营企业      
36 架空管线的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简称架空管线管理人)未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一)在架空管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架空管线管理人 名称和联系方式、类别、路由、行政许可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三)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设置标识; (四)发现架空管线有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 或者市容观瞻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五)及时清除废弃架空管线(杆); (六)发现在其杆架上出现擅自搭挂的线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7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未符合下列规定:
 ?。ㄒ唬┰谂嫉淖饕凳奔?、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三)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各类临时设施及时清理;(四)毗邻的市政设施?;ね旰?,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8 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ㄒ唬┧娴赝绿?、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等杂物;
 ?。ǘ┞业刮鬯?、污物、粪便,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ㄈ┱嫉兰庸?、制作,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沿街散发广告、传单;
 ?。ㄋ模┞短旆偕帐饕?、祭祀用品或者其他物品;
 ?。ㄎ澹┢渌跋旎肪澄郎男形?。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环卫处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9 违反“城市收水井口应当保持整洁干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收水井内和其他窨井中倒入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规定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环卫处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0 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渣土办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      
4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渣土办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42 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未将建筑垃圾倾倒至指定消纳场所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渣土办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3 对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渣土办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4 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饲养信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环卫处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5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 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环卫处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6 对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管理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本)第十五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7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本)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8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本)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9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造成泄漏、遗撒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渣土办、环卫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本)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0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未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环卫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本)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按规定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及时清扫和铲除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环卫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本)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2 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餐余垃圾;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混入其他垃圾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环卫处、垃圾分类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本)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3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环卫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本)第四十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渣土办、环卫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5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渣土办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      
56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渣土办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57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渣土办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渣土办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      
59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渣土办、环卫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60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环卫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61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在竣工验收后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环卫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条            
62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环卫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      
6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环卫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五条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64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ǔВ┗肪痴?;(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环卫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五条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      
65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环卫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66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环卫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67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垃圾分类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68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垃圾分类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69 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环卫处、垃圾分类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70 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环卫处、垃圾分类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71 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环卫处、垃圾分类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72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垃圾分类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73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垃圾分类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74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垃圾分类     《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75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 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76 挖掘城市道路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批准的;未按规定缴纳费用;其他未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77 在人行道、公共广场、桥体或道路护栏设置广告,未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审批手续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78 挖掘城市道路未遵守下列规定的:(一)按核定的位置、范围、期限施工;(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围场作业、文明施工;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79 利用路灯杆悬挂广告的未按规定办理审批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80 利用路灯杆架设其他线路和接用电源的;在照明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搭棚建房以及从事有损照明设施安全、有碍维护作业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路灯所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81 不按《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规定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路灯所         《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82 对夜景照明设施不按规定履行维护义务的;夜景照明设施污损、破旧、灯光显示不全或设施松动、脱落,具有安全隐患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路灯所         《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83 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拆除、移动或改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二)在路灯电杆、配电设施周围一米以内堆放物品、建造建(构)筑物;(三)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设置广告;(四)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上架设线路、安装其它设施或接用电源;(五)其它侵占或影响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路灯所         《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84 未完成绿化任务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85 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86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87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88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三条、《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89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四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90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91 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擅自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六条、《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92 不履行?;ず凸芾碇霸鸬?/span>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七条、《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93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六十八条、《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す芾戆旆ā返诙?、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94 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95 损毁绿化设施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一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96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四)擅自采挖树木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97 (一)擅自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二)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98 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二)放养牲畜、家禽;
(三)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
(五)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
(六)擅自采挖树木,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
(七)擅自设置广告、摆摊设点,野餐烧烤;
(八)损毁园林设施;
(九)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十)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99 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或进行可能改变和破坏公园预留用地现状、性质行为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各公园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00 在公园出入口设置影响交通、紧急疏散的商业、服务摊点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各公园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01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园内躺卧,在绿地草坪内搭建帐篷、铺设防潮垫等,攀援、撞击树木,在树木上悬挂吊床等物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倾倒垃圾、杂物等;
(三)在植物、文物、雕塑、建筑物、构筑物、服务设施和硬化路面上留言刻字、乱贴乱画;
(四)携带宠物(不含导盲犬)进入公园,恐吓、投打、捕捉、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
(五)翻越公园围栏(墙),静园后滞留和过夜,擅自采石取土,损坏花草树木,焚烧枝叶、垃圾或其它杂物;
(六)在非指定区域进行游泳、玩球、轮滑、抖空竹、放风筝等;甩鞭子、打陀螺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七)在水体非指定地段、区域捕(钓)鱼,冬季在冰面上溜冰、玩耍、捕(钓)鱼;
(八)使用扩音器、乐器、音响等器材声音高于六十分贝;
(九)擅自设置经营项目和摊点,兜售物品,散发广告等宣传品;
(十)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十一)擅自引用水体,使用水体洗刷物品、车辆;
(十二)向公园水体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物质;
(十三)其他影响公园秩序、安全、环境和形象的不当行为。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02 向公园水体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物质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各公园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十二项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03 违反以下规定的:
(一)公园内举办展览、宣传、咨询、演出等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禁止各类商业性活动;
(二)在公园举办活动应当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按批准的期限、区域、内容从事活动,制定应急预案,保障游客安全。不得随意扩大场地、变更活动内容和延长活动时间。
活动举办者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交纳有关费用,损坏的设施应当照价赔偿。
活动举办者需用的水、电由公园专业人员负责接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用?;疃侔煺哂Φ狈乐乖肷廴?,不得使音响设备超过规定的噪声分贝,保持场地卫生整洁,做到人走场清。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各公园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04 损坏古树名木标识和其他附属设施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す芾戆旆ā返诎颂?/span>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05 未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す芾戆旆ā返谑醯谝豢?/span>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06 不及时报告造成古树名木损伤加重或死亡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す芾戆旆ā返谑醯诙?/span>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07 未经确认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す芾戆旆ā返谑醯谌?/span>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08 损害古树名木的:(一)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的;(二)在古树名木上攀树折枝、剥损树皮的;(三)借用古树名木树干作支撑物或固定物;(四)在古树名木的树冠垂直影外三米内挖坑取土、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的;(五)在古树名木的树冠垂直影外五米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埋设底下管线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す芾戆旆ā返诙?/span>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09 建设工程未采取避让?;ご胧?、避让?;し桨肝淳蓟蛘卟话磁嫉谋苋帽;し桨甘┕さ?/span>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す芾戆旆ā返诙奶?/span>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10 擅自转让买卖古树名木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石家庄市古树名木?;す芾戆旆ā返诙逄?/span>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11 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新建、扩建建筑和构筑物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12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没有开工,施工场地未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绿化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13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未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第三款    养护管理单位      
114 未经批准举办大型户外活动以及虽经批准但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15 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公园内独特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第三款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16 调整已建成公园绿地内部布局,减少了原有绿地面积、或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绿地面积少于原绿地面积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17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四)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五)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六)盗窃、损毁园林设施;(七)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园林绿化中心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18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未办理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申报手续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垃圾分类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19 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容器不能正常使用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垃圾分类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20 未建立收运、处置台账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垃圾分类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21 (一)将餐厨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经营性使用的;(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三)随意倾倒排放、裸露存放餐厨垃圾的;(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垃圾分类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22 (一)在建筑物外侧墙体、阳台搭建附着物或其他设施,堆放、悬挂杂物,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二)建筑物产权人或管理人未按规定定期整修、装饰、清洗;(三)未按规定对建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第五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23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行政强制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124 对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滞纳金 行政强制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25 对违反规定,不及时清运建筑、生活垃圾,经责令限期清运逾期仍未清运,造成扬尘污染的 行政强制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环卫处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   法人
或其他组织
     
126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行政征收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城【2015】
127 城镇垃圾处理费 行政征收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通知》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通知》(石政发【2012】32号)
收费标准:见文件
128 对审批后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29 对批准后的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30 对审批后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环卫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02项        
131 对核准后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环卫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32 对核准后的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环卫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33 对审批后的大型户外广告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34 对核准后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渣土办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35 对审批后的挖掘城市道路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36 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路灯所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37 对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38 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39 对供热计量工程竣工验收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40 对供热设施及特种设备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41 对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42 对供热用热行为的检查 行政检查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43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摆设摊点审批 行政许可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44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河北省生态环境?;ぬ趵返谄呤?/span>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145 对停止供气的审批 行政许可 晋州市城市管理综
合行政执法局
供热燃气办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安排,并在九十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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