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发布日期:2025-03-25 发布者:应急管理局
为依法履行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安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规范和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为抓手,高质量完成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任务,进一步提升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为建设现代化富强优美幸福晋州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重点任务,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一是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完善执法制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确保每一起执法案件合法合规。二是健全完善执法企业清单,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工作要求,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生产环节的执法力度,兼顾小微企业实际,实现“一企一策”精准执法,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是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执法信息化建设,大力开展相关应用培训,督促执法人员通过部“互联网+执法”和省“互联网+安全生产”系统开展执法工作,及时填报相关执法信息,提高执法效率。四是加大执法力度、明确执法责任,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检查频次,杜绝随意检查,实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内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覆盖率、问题隐患整改率、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是扎实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突出重点行业企业、区域重点企业、发生过事故以及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企业,兼顾高风险小企业,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强化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开展重点时段集中执法检查。围绕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在元旦、春节、两会、五一、 暑汛期、国庆等特殊时段,精心组织策划集中执法、“双随机" 抽查执法、暗查暗访等执法行动,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三是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按照上级工作安排和本级工作部署,由局相关股室组织开展对全市安全培训、 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机构和三年内事故发生单位的专项执法, 对其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和执法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有关要求,合理设置检查频度,妥善把握检查力度,着力提升检查精准度。五是大力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行动有效开展,强化“互联网+执法”应用推广,推进现场执法与线上巡查执法的有机结合,认真做好全市执法质量统计报送、执法案例审核上报等工作,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六是积极配合省应急管理厅和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在我市开展的各项执法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执法事项。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执法人员数量
目前,晋州市应急管理局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共计31人(局机关12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9人),应急管理局机关3人抽借从事非执法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3人抽借从事非执法工作,实际在岗人员25人(局机关9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6人)。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1.全年总法定工作日
2025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3天,国家法定工作日248天(365-104-13)。
全年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总法定工作日为6200人天(25×248﹦6200人天)。
2.其它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开展专项检查、暗查暗访、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核实举报投诉,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安全生产宣教培训,组织听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完成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5年按照95天计。
3.非执法工作日
主要包括机关值班,各类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参加党群活动,病、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结合前三个年度情况,2025年按照60天计。
4.监督检查工作日
全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工作日为2009人天:局机关(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数量×80%=(248-95-60)×9×80%≈670人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数量×80%=(248-95-60)×16×90%≈1339人天。
5.计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数量
按照平均闭环执法检查一家生产经营单位需3名执法人员10天计,共需检查工作日30人天。2025年监督检查工作日为2009人天,年计划需完成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67家(监督检查工作日÷检查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日=2009÷30≈67家),故全年监督检查企业按照67家安排。
(三)经费保障
本年度市财政已安排专项预算予以保证。
- 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一)监督检查内容。工商贸、危险化学品行业,分别按照各行业监督检查计划安排和教育培训机构、应急救援等重点执法检查事项(附件5),负责对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要按照行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企业安全管理重点事项、重点岗位部位、重点作业环节和管理中易发多发的违法问题,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共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含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应急管理建设落实情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情况、安全生产安全费用(含安责险)落实情况、安全技术服务情况、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落实情况等。
(二)监督检查频次。1、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频次。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相关要求,对列入重点检查的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2、一般生产经营单位检查频次。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省建“互联网+安全生产”系统随机抽取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双随机”形式,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年度内只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行业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抽取生产经营单位时要“兼顾小微企业安全管理薄弱的实际”,抽查部分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同时监督检查要按照省、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关规定和《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合理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频次。工商贸和危险化学品行业在开展一般监督检查的同时,要按照晋州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联合执法检查计划开展部门之间联合执法。
(三)监督检查任务分配。2025年全年计划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67家,其中重点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3家、一般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4家,各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按照每季度和重点时段进行合理分配,制定季、月监督检查计划。
四、其他执法工作安排
负责人事培训、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等执法股室,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要求,根据上级安排和工作实际开展监督检查;负责事故调查统计股室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对事故企业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安全生产监管股按照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上级工作安排,开展相关行业领域综合监管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全面应用“互联网+执法”系统,落实执法标准化建设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分管行业(领域)年度不同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规律,编制本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月度监督检查计划。全面应用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系统,及时更新执法人员信息,及时将年度执法计划、临时执法计划、双随机计划录入系统,及时将执法检查情况录入“互联网+执法”系统。全面落实执法标准化工作,推行“一企一策”精准执法,根据企业实际和行业重点检查事项,确定执法检查内容,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并在开展执法检查7日前将检查事项及相关依据告知企业。检查开始前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来意;检查过程中要按照检查方案认真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检查结束后要将发现的问题向企业通报,听取企业的意见,并指导督促企业按时整改。
(二)围绕重点监督检查事项,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聚焦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行业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围绕行业领域重点检查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安全技术服务事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情况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完善“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机制,严防小施工、小作业引发大事故。
(三)明确执法检查范围,做好案件移交、移送工作。加强与其他部门间信息沟通和通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其它部门通报或移交,构成犯罪的案件或案件线索,按照行刑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规范开展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坚决杜绝“一刀切”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任性执法、 选择性执法、逐利式执法、运动式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五)认真落实监督检查计划,依规做好计划变更工作。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由相关股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具体依据, 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六)严格落实工作纪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坚守法纪红线,严守道德底线,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增强法律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检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着力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做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执法检查时要按照着装规定穿着统一制式服装,规范佩戴执法标志。 凡不依法履职或违反法定职责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执法能力提升。一是加强政策理论学习,把思想和行动统-到中央、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围绕局党委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担当精神,认真落实各项执法任务。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强化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不断增强依法履职的观念和本领。三是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强化素质和能力提升。引导执法人员加强专业技术知识学习,定期集中组织业务培训,分期分批安排执法人员到重点企业进行观摩研习,选派执法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开扫视野,积累经验,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 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执法分析研判、一企一策、包容审慎和全过程服务等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各项执法工作台账、清单,通过执法文书案卷、台账清单、影像照片等资料, 如实记录执法工作开展情况。二是落实执法信息化建设要求,全面应用应急部执法信息系统,依托现代化监管载体,构建以风险隐患在线监测监控、视频监控等线上设施为主,线下核实、委托核实处置为辅的非现场执法监管新模式,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对市本级办理的案件认真开展法制审核,适时开展行政执法现场监督,及时纠正执法工作走过场、 执法程序不规范的情形,定期开展全市案卷评查,重点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及适当性,增强执法文书、案卷的规范性。
附件:1.2025年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2.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应急救援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晋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附件1
2025年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1 .鹰特化工(石家庄)有限公司
2 .晋州新诚纤维素有限公司
3 .晋州市谊诚纤维素有限公司
4 .晋州鼎佳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5 .河北合浩纤维素有限公司
6 .石家庄科昊化工有限公司
7 .石家庄必德科技有限公司
8.晋州市吉象新能源有限公司
9.石家庄双燕化工有限公司
10.河北艾森德化工有限公司
11.河北博伦特药业有限公司
12.石家庄海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13.石家庄市豪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4.石家庄卫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5.河北兰升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河北优尼特化工有限公司
17.河北光迪化工有限公司
18.凯茂星纤维素有限公司
19.双牛纤维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河北康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1.河北科丰水性漆有限公司
22.晋州市兴隆银粉厂
23.晋州市富来康银粉厂
24.晋州市中江金属材料厂
25.晋州市四通银粉加工厂
26.晋州市城东石油化工厂
27.河北业之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8.晋州市众鑫银粉厂
29.中润奥德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30.河北合汇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31.石家庄润宏科技有限公司
32.石家庄盛通化工有限公司
33.石家庄宝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附件2
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一、通用部分
(一)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特别是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施风险辨识和管控检查情况。
(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采用技术、管理措施控制风险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整治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组织开展评估等情况。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情况,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情况,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情况。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企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情况,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情况;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类人员”考核及持证情况。
(五)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企业现场作业管理情况,从事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爆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情况。
(六)应急管理建设落实情况。企业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组织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物资、装备配备情况以及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情况。
(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企业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是否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是否存在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八)安全生产安全费用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九)安全技术服务情况。从事安全技术服务的服务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论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双重预防机制等各项安全技术服务情况,服务事项与企业安全实际相对应情况,制定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可行性情况,安全防范措施与安全风险相对应情况。
(十)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企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获取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落实情况。落实举报奖励培训计划情况,张贴有奖举报公告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情况;
2.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情况;
3.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情况;
4.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1.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
2.经营许可证延期情况;
3.经营许可证变更情况;
4.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情况。
(三)人员管理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选用承包商符合资质情况;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情况。
(四)工艺管理情况
1.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制定情况;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工艺、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情况;
3.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情况;以及报警信号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情况。
(五)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设置紧急停车系统情况。
(六)安全管理情况
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情况;
2.危险化学品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避免超量、超品种储存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情况;
3.动火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作业过程避免无人监护情况;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情况;
5.企业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按照GB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情况;
6.企业按照AQ3036及有关规定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情况;
7.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情况;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情况;
9.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情况;
10.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情况;
1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三、工商贸行业
(一)重大事故隐患方面:按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应急管理部10号令)组织开展辨识、判定,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有限空间作业方面:严格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13号令)内容。
(三)共性部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建材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3.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
4.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5.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6.制氢站、氮氢?;て迮淦?、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7.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
8.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は低车募嗖獗ň爸?。
(五)机械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3.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
4.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は低?。
6.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
7.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六)轻工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2.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は低澄瓷柚眉嗖獗ň爸?。
6.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
7.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
(七)纺织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施。
(八)涉爆粉尘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
2.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
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9.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10.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九)涉氨制冷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十)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企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
1.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
附件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应急救援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检查内容
(一)安全培训机构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按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地方标准核查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核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考核机制是否健全;核查专(兼)职师资力量是否充足、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核查固定培训场地及实训设施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培训;是否擅自压缩培训学时、讲解习题代替理论培训;是否存在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档案不健全、建档不规范、要素不齐全甚至档案造假等情况;是否存在与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等情况。
(二)安全考试点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对照《河北省特种作业考试点建设项目审查验收标准》,核查是否存在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理论和实操考试场地、设备不达标等不具备考试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从事与所承??际匀挝裼泄嘏嘌祷疃那榭?是否存在未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的情况;是否存在完全以问答代替实操考试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安排监考、考评人员进行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考务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的情况;是否存在未进行考试全过程录像,录像资料未建立档案,考试数据采集格式不规范、信息不准确,考试档案造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主要负责人是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存在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情况;其他从业人员“三级教育”是否严格落实有关培训大纲及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事加工、制造业生产单位新入职其他从业人员是否按照有关培训大纲及考核规定,进行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企业采用“四新”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人员、转岗人员、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实习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是否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考试。
二、应急救援重点检查内容
(一)应急预案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应急预案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预案发布前是否按规定进行论证或评审,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是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应急预案中人员的职责分工,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与本企业应急能力是否适应;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衔接。
(二)应急演练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每年至少演练一次(高危行业是否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
(三)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四)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管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是否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是否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台账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定期检测,是否建立维护保养记录,各种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等。
(五)应急救援开展重点执法检查事项。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是否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是否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主要负责人是否立即组织抢救。